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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理事會制度
作者: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2-20 16:09:08

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本基金會理事會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管理行為,保證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保障本基金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

 

第二章 理事會

 

第四條 基金會由2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饡硎旅繉萌纹跒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富有愛心,能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各類慈善活動;

(三)樂意為教育事業和人才工作出力,直接為本會捐款或積極為本會發展基金;

(四)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體具有選舉資格的人員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理事會記錄和本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提出質詢并要求說明;

(三)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第九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重大業務活動計劃,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理事會領導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領導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饡ǘù砣嗽谌纹陂g,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帶領理事進行基金發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理事會會議

 

第十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十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基金會的某些重大事項,因時間性較強,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須及時作出決定的,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說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五章 理事會議案及決議執行

 

第二十 理事會各理事可以向理事會提出議案,由理事會會議議定。

第二十 理事會議案一般應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5日,以書面方式遞交秘書長。

第二十 秘書長對理事會議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理事會議程。

第二十 理事會所決定的事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后,應形成理事會決議,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第二十 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理事會經費

 

第二十 理事會經費從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 本制度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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