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監事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基金會監事管理,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確保監事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督權,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監事應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聽取基金會有關情況的通報,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條 監事應當依法行使監督權。
第二章 監事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五條 監事的資格:
(一)具擁護本會章程;
(二)富有愛心,能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各類慈善活動;
(三)樂意為教育事業和人才工作出力,直接為本會捐款或積極為本會發展基金;
(四)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五)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七條 監事的權力和義務: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五)監事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