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基金會項目的管理,優化實施項目,提高實施效果,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結合本基金會項目工作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實施的項目是指:資助有困難的需要幫助的群體或個體項目;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教師項目;慈善賑災,向受災地區和受災者提供捐助。
第三條 項目的開展要充分體現社會公益的目標,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本會財務制度。
第四條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項目管理的領導機構,基金會項目部是基金會項目管理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 項目申請、評審及立項
第五條 項目的申請: (一)符合基金會業務范圍的各個項目需編制項目申請書,并按規定程序申請。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前期調研情況、項目背景、項目目標、項目內容、組織機構、項目預算、項目跟蹤、項目評估; (二)申請條件: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并在業務范圍內的項目; (三)由項目部將項目申請的初審意見隨同有關資料上報理事會審批立項。
第六條 項目的評審: (一)項目評審的成員:項目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秘書長; (二)項目評審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評選;
第七條 項目的立項: (一)項目部向項目評審組提交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評審組評審項目,非重大慈善項目,通過后可以直接立項; (三)重大慈善項目,通過評審組評審后遞交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后立項。
第八條 本基金會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項目經理事會同意立項后,項目實施前項目部要編寫項目實施方案。
第九條 項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核項目計劃與經費預算,檢查項目工作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組織階段性績效評估,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條 由本會批準立項的項目均須制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及全程聯絡項目相關單位,定期向項目部匯報執行和進展情況,如實編報項目工作總結和經費決算等。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基金會項目部要對項目進行跟蹤,反饋項目實施效果。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基金會項目部要對項目評估,編制項目評估報告,并匯總反饋信息。
第十三條 基金會項目實施結束后,立卷整理歸檔。一個項目一個檔案,歸檔內容包括從項目的申請到項目結束的所有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部應對項目負責人就項目執行情況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向理事會報告階段性或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評估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