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新聞發言人制度
為做好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新聞輿論工作,增強基金會信息公開,樹立基金會良好對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設立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則
(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必須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擺在第一位,堅持 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確保正確的輿論導 向。
(二)堅持與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要做好基金會新聞發言人制度與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的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通過新聞發言人制度強化基金會信息公開,推動基金會治理更加公開透明。
第二章新聞發言人的設立
(三)本基金會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一名,基金會負責人擔任。
(四)新聞發言人人選的確立,是由基金會理事會通過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的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需講黨性、講政治、守規矩、有擔當,應熟悉基金會、本行業的全面情況,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語言表達、溝通能力;饡䴙樾侣劙l言人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新聞發言人的職責
(五)新聞發言人主要負責基金會重大、敏感問題,全局性、綜合性等信息的對外發布。
(六)新聞發言人是基金會發布新聞信息的責任人,應根據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系統地做好基金會新聞信息公開發布工作,主動引導好輿論導向。其他人員未經新聞發言人授權,不得擅自發布新聞信息。
(七)新聞發言人應及時向理事會通報基金會重大舉措、重要活動和突發事件,擬定相應的宣傳口徑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八)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信息,其內容和口徑須經基金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必要時提交理事會討論。
(九)建立基金會新聞預警和輿情監控機制,研究、掌握輿論導向及境內外媒體有關報道情況,及時向基金會領導通報并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工 作。
第四章新聞發布管理
(十)新聞發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1、信息公開原則:新聞發布的內容以法定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2、真實性原則:新聞發布工作應尊重事實、實事求是,同時應尊重新聞規律,做好新聞策劃,體現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
3、主管領導負責制原則:基金會工作人員凡接到媒體紙質、電話、電郵或當面要求釆訪的,應及時轉宣傳部門并按相關規定履行采訪程序。涉及基金會或會領導的內容,必須征得相關會領導審定同意后刊發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員不接受采訪,如確因工作需要,應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并要求媒體在經過會領導審稿后刊發或播出;
4、實施歸口管理:秘書處負責受理新聞媒體對基金會的釆訪申請,協調會領導及新聞發言人接受采訪,秘書處負責提供文字資料支持。采訪內容須經基金會理事長審定后刊發;
5、積極主動原則:應及時、主動發布信息,積極回應公眾質疑,澄清事 實,答疑解惑,主動引導輿論,維護和諧穩定輿論環境;
6、基金會工作人員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釆訪,給機構帶來負面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十一)根據基金會確定的時間、地點、口徑和范圍,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新聞發言人可以通過以下形式發布新聞信息:
1、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等形式向媒體和公眾發布 信息;
2、通過基金會官方網站或相關媒體發布新聞信息;
3、通過書面形式發布新聞通稿;
4、通過接受記者釆訪、向新聞界發表談話發布新聞信息。
(十二)基金會新聞發布主要內容包括:
1、發布基金會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聞的活動;
2、發布重大突發性事件及處理情況;
3、針對社會輿論關注的、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疑惑解釋;
4、需要發布的其他信息。
(十三)新聞發布的時間:基金會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遇重大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經基金會領導批準可隨時舉行。
(十四)基金會新聞發布的主要程序:
1、明確發布主題。宣傳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擬定新聞發布主題,報新聞發言人和基金會領導審定;
2、組織發布材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講話和背景材料。主旨講話主要介紹要發布的主題內容,應形成書面材料并在會上散發;背景材料應根據一個時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必要的答復準備;上述材料由相關部門提供,宣傳部門負責總把關,報基金會領導審定;
3、確定發布形式和人員,以基金會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一般由新聞發言人發布,也可授權基金會其他領導發布;
4、自主新聞發布會應相對固定場所,對講臺、背景、標識等規范化的場景布置。
(十五)新聞發布是基金會宣傳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發揮基金會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積極作用,促進基金會信息公開;要服務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要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基金會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活動或對外公開新聞和信息。
第五章附則
(十六)本制度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