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扶弱濟貧、扶危救急、共襄公益、服務社會的優良美德,懷抱“人饑己饑,人溺己溺”之心,立足于扶貧、助學、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關注家鄉教育事業,為災區人民和貧困學子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一切為了受助者,腳踏實地,專注做我們力所能及的事情,為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盡綿薄之力。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貳百萬元人民幣,來源于廈門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廈門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廈門市集美區杏林灣路1647號301單元之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資助有困難的需要幫助的群體或個體項目
(二) 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教師項目;
(三) 慈善賑災,向受災地區和受災者提供捐助;
(四) 參與其它以及與政府機關、國內外慈善機構、研究單位等合作開展的與業務范圍相關的慈善公益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富有愛心,能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各類慈善活動;
(三) 樂意為教育事業和人才工作出力,直接為本會捐款或積極為本會發展基金;
(四) 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體具有選舉資格的人員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4. 共同負責并管理基金會的日常運作;
5. 共同對基金會各項資助活動負責;
6. 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捐贈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二)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基金會章程;
2.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履行理事職責;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并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4.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5. 支持本會舉辦各項福利事業;
6. 參加本會組織的慈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的某些重大事項,因時間性較強,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須及時作出決定的,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說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饡䦟B毠ぷ魅藛T可獲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帶領理事進行基金發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辦事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黨建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 銀行利息;
(三) 投資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業務范圍;
(二)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三)行政辦公經費支出;
(四)宣傳費用;
(五)其他社會慈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投資50萬元以上的款項;
(二)通過金融機構將資金用于投資企業、有價證券和購置不動產等。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須嚴格按照《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執行。其定性為“留本基金”的款項,不得動用本金。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用于慈善公益目的,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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